程国权、赛尔克·叶尔肯等叶尔肯·吐尔逊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9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913号案件名称
程国权、赛尔克·叶尔肯等叶尔肯·吐尔逊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程国权;赛尔克·叶尔肯;叶尔肯·吐尔逊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程国权,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赛尔克·叶尔肯,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叶尔肯·吐尔逊汗,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程国权与赛尔克·叶尔肯、叶尔肯·吐尔逊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国权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6268.10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36268.1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程国权与赛尔克·叶尔肯、叶尔肯·吐尔逊汗于2021年9月16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国权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91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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