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玉忠与曾仁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52执14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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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执1454号之一案件名称
牙玉忠与曾仁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牙玉忠;曾仁科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2执1454号 之一申请执行人:牙玉忠,男,汉族,1993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执行人:曾仁科,男,汉族,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曾仁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15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曾仁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案款74702元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未如实申报财产,又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仁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粤xxxxx小汽车,本院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又在辖区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又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询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152执1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4702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道川审 判 员 黄 杰审 判 员 吴继权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轩宇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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