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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存忠、涂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03民初363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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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3民初363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邵存忠、涂勇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邵存忠;涂勇;严廷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03民初363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邵存忠,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被申请人:涂勇,男,1971年3月5日,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申请人:严廷波,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生,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申请人邵存忠与涂勇、严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黔0203民初3634号民事裁定书,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涂勇、严廷波银行账户、微信90000元存款,期限为1年。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邵存忠撤回对被申请人涂勇、严廷波的起诉,并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涂勇、严廷波网络查控、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定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娅霖书 记 员 尚源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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