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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辉、包俊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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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677号
  • 案件名称

    王光辉、包俊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光辉;包俊强;包绍卿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677号原告:王光辉,男,生于1986年6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包俊强,男,生于1969年1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源汇区。被告:包绍卿,男,生于1966年3月13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辉诉包俊强、包绍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辉撤诉。审 判 员 郭艳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凌霄书 记 员 董金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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