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辉、包俊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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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677号案件名称
王光辉、包俊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光辉;包俊强;包绍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677号原告:王光辉,男,生于1986年6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包俊强,男,生于1969年12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源汇区。被告:包绍卿,男,生于1966年3月13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辉诉包俊强、包绍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辉撤诉。审 判 员 郭艳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杨凌霄书 记 员 董金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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