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张露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1民初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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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民初310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张露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张露;李天生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21民初310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983452939C。负责人:曾世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琳,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裕,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露,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告:李天生,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露、李天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暨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覃日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莫水清书 记 员 谭培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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