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刚、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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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287号案件名称
李勇刚、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勇刚;李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287号原告:李勇刚,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李明,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李勇刚与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勇刚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勇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勇刚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李勇刚负担。审 判 员 梅乐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谈春艳书 记 员 廖 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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