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董学琪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03财保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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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03财保250号案件名称
王超、董学琪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超;董学琪;周焕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财保250号申请人:王超,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董学琪,女,199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周焕龙,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申请人王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55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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