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刘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4225民初5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5民初521号
  • 案件名称

    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刘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裕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刘疆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4225民初521号原告: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被告:刘疆,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原告努尔得汗·克力木汗与被告刘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刘疆于2018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8年4月25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债务,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故诉诸法院。        被告刘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8年3月23日,被告刘疆向原告努尔得汗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努尔得汗·克力木汗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于2018年4月25日之前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刘疆至今未向原告还款。被告刘疆欠原告10000元,有欠条为证,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努尔得汗·克力木汗返还欠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彦华法官助理    叶热扎提书记员    仝丽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