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刘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4225民初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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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5民初521号案件名称
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刘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裕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刘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4225民初521号原告: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被告:刘疆,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原告努尔得汗·克力木汗与被告刘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刘疆于2018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8年4月25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债务,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故诉诸法院。 被告刘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8年3月23日,被告刘疆向原告努尔得汗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努尔得汗·克力木汗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于2018年4月25日之前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刘疆至今未向原告还款。被告刘疆欠原告10000元,有欠条为证,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努尔得汗·克力木汗返还欠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彦华法官助理 叶热扎提书记员 仝丽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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