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与邓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54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448号案件名称
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与邓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邓继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5448号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20596171449,住所地榆树市正阳街兴隆村农机大市场被栋15号。 法定代理人:张文久,经理。 委托代理人:仉玉兰,工作人员。 被告:邓继明,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继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5月7日在原告手中购买旋耕机一台,价款3000.00元,被告付给原告1000.00元后给原告出具欠据,现经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故提起告诉要求被告给付2000.00元及利息。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邓继明于2017年5月1日在原告处购买旋耕机一台,合同约定价款3000.00元,被告支付1000.00元,其余20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7年12月25日前付清,但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现原告为索要此款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机器,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占用应付款项期间的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继明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榆树市隆泽农机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为标准,从2017年12月25日开始计付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田丰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长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52执1635号 下一篇 努尔得汗·克力木汗、刘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4225民初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