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荣广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异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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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异149号案件名称
沈阳荣广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荣广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宽甸满族自治县清云矿业有限公司;孙道林;林忠宽;吴玄微;廖桂燕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异149号申请人(第三人):沈阳荣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3甲号1005。法定代表人:梁金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华,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47-2号。负责人:侯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清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南窑河路37号。法定代表人:吴玄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道林,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忠宽,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吴玄微,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廖桂燕,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清云矿业有限公司、孙道林、林忠宽、吴玄微、廖桂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荣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清云矿业有限公司、孙道林、林忠宽、吴玄微、廖桂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诚信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辽诚证执字第54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生效后,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丹执字第115号。另查,2020年12月25日,转让方: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委托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受托人)与受让方: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包括涉案债权转让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1年2月23日在辽宁日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2021年3月18日,甲方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沈阳荣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沈阳荣广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4月12日在辽宁法制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2021年3月20日,铁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对受让方沈阳荣广科技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债权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通过债权转让,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沈阳荣广科技有限公司,并在报刊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履行了通知义务,且书面认可沈阳荣广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故申请人依法取得了涉案债权。现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沈阳荣广科技有限公司为(2015)丹执字第11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其所受让的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吕 姝审 判 员 白银河审判员徐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安 妮书 记 员 王 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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