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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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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1826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1826号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顺乐街23-38-1。法定代表人:李永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政人民陪审员  衣慧琳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艳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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