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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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1826号案件名称
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1826号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顺乐街23-38-1。法定代表人:李永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顺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政人民陪审员 衣慧琳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艳娜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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