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伟、郭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20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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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2093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宏伟、郭恒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宏伟;郭恒;郭双山;张秀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2093号之二申请人李宏伟,男,1993年9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郭恒,男,1994年3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郭双山,男,196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张秀云,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李宏伟申请执行郭恒、郭双山、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宏伟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恒、郭双山、张秀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恒、郭双山、张秀云名下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宏伟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82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志翔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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