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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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1461号案件名称
赵洪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洪福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1461号被执行人赵洪福,男,197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赵洪福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726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洪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洪福立即给付执行款1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赵洪福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洪福罚金一案,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26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宝利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张永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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