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717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717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黄智义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7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负责人徐红霞,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燕,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智义,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那坡县百省。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黄智义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8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878652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8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 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廖子剑法官助理  张海燕书 记 员  朱 政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