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园园、李敏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0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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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0731号案件名称
张园园、李敏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园园;李敏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0731号原告:张园园,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丽杰,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敏敏,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原告张园园诉被告李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张园园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园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垚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运环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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