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潮、刘保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921执11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执1116号案件名称
李明潮、刘保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明潮;刘保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921执1116号李明潮、刘保忠:申请执行人李明潮与被执行人刘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容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1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刘保忠已支付15981元及迟延利息388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给申请执行人,缴纳案件执行费14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桂0921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园园、李敏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0731号 下一篇 赵雪琴、热飞拉·卡依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