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421执异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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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1执异35号案件名称
平顶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平顶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沈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21执异35号案外人:沈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昌盛1号3楼东北面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35311530(1-1)。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在本院执行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沈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对本院(2019)豫0421民初11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位于宝丰县房屋一套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房屋查封及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沈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以为,案外人沈某某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沈某某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跃勇审判员 叶 鹏审判员 蔡怀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衍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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