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9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945号案件名称
赵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某;刘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李官镇大营子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0××××××××。委托代理人:叶某,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延安路。身份证号码:2102251968××××××××。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38元,执行费1038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坐落于(××)庄河市××街道财政××紫阳××单元××号(房权证号:20××34号,建筑面积:119.34㎡)的房屋;(2)庄河市城关街道东风管委会(房权证号:20××85,建筑面积:55.57㎡)的房屋,予以查封(抵押,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昱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宇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497号 下一篇 平顶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421执异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