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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塔那提·哈孜别克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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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执1353号
  • 案件名称

    沙塔那提·哈孜别克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塔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沙塔那提·哈孜别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1353号申请人:沙塔那提·哈孜别克,男,1977年8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执请人:阿拉达别克·阿在孜,男,1985年8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沙塔那提·哈孜别克诉阿拉达别克·阿在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新4201民初227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沙塔那提·哈孜别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阿拉达别克·阿在孜给付案款33813.7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07元。        1.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阿拉达别克·阿在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7月17日、7月28日、8月30日、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阿拉达别克·阿在孜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反馈信息为: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无余额、网络资金财付通支付、支付宝有开户无余额,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1年9月1日通过传统查控在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阿拉达别克·阿在孜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9月9日在塔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土地登记。        5.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33813.70元未能执行,执行费407元未交纳。        7.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沙塔那提·哈孜别克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阿拉达别克·阿在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沙塔那提·哈孜别克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磊审判员    白杨审判员    马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帕提曼书记员    哈丽夏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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