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仁怀支公司、李照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民终7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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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民终7700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仁怀支公司、李照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仁怀支公司;李照潘;王先甫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终7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仁怀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财政局大楼办公用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6707008233。负责人:周鹏,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照潘,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甫,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照潘、王先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宣判内容为“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仁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照潘损失144773.38元;二、驳回原告李照潘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先甫负担”,涉案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照潘损失184777.38元;二、驳回原告李照潘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5元,由被告王先甫负担”,宣判结果与裁判文书载明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仁怀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施正高审 判 员 谭应勇审 判 员 贺灿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薇书 记 员 冯 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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