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康康、宋中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08执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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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8执1833号案件名称
单康康、宋中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单康康;宋中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308执1833号单康康(申请执行人)、宋中洲(被执行人):单康康与宋中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3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宋中洲于2021年9月7日私下履行64210元,其中,现金47210元,微信转账2000元,支付宝转账15000元。至此,单康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豫032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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