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洪、大连东圣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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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045号案件名称
曹志洪、大连东圣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曹志洪;大连东圣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045号申请执行人:曹**洪,男,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被执行人:大连东圣物流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塔岭镇隈子村,营业执照:91210283MAOXTFYW4X.法定代表人:路超,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曹**洪与被执行人大连东圣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庄劳人仲裁字(2021)第1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范佳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力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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