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明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1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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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1309号案件名称
吕明强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吕明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瑞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309号原告:吕明强,男,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男,汉族,住河南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吕明强与被告王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吕明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吕明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吕明强负担。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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