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清研创业谷创客空间有限公司与苏州好易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2021)苏0509破申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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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09破申145号案件名称
苏州清研创业谷创客空间有限公司与苏州好易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苏州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苏州清研创业谷创客空间有限公司;苏州好易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破申145号申请人:苏州清研创业谷创客空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路东侧龙桥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苏州好易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联杨路南侧、龙桥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岩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好易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易通物流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苏州清研创业谷创客空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研创业谷公司)同意,决定将好易通物流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8月10日,本院立案登记好易通物流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好易通物流公司送达了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后被退回。2021年8月16日,本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务人异议通知公告。异议期满,好易通物流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好易通物流公司设立于2002年6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苏州市××区。2018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8)苏0509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好易通物流公司应给付清研创业谷公司欠款93379.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好易通物流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2019年3月8日,清研创业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苏0509执2294号。截至2021年8月30日,好易通物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6件,未履行标的额约为27.2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查询到好易通物流公司持有的好易通(天津)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在经申请执行人清研创业谷公司同意后,有权将好易通物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好易通物流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再次,好易通物流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经强制执行而无法清偿债务,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后,好易通物流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综上,好易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苏州清研创业谷创客空间有限公司对苏州好易通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张有顺审 判 员 郝 振审 判 员 吴龙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艳书 记 员 沈 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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