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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牧羊人车饰品有限公司与徐惠祥、李惠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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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2014号
  • 案件名称

    宁夏牧羊人车饰品有限公司与徐惠祥、李惠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银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宁夏牧羊人车饰品有限公司;徐惠祥;李惠娟;银川赤阳商贸有限公司;龚小梅;王永;龚瑞东;龚锋;王宏峰;王佳;宁夏聚盛骏源工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2014号原告:宁夏牧羊人车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门金三角清和北街富隆大厦北侧义通汽车城A区6栋7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徐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男,该公司股东,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徐惠祥,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系徐惠祥儿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李惠娟,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赤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640号。法定代表人:王来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男,该公司实际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龚小梅,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永,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现暂住甘肃省庆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岐,四川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瑞东,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龚锋,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王宏峰,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王佳,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宁夏聚盛骏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638号。法定代表人:龚瑞东。原告宁夏牧羊人车饰品有限公司、徐惠祥、李惠娟与被告银川赤阳商贸有限公司、龚小梅、王永、龚瑞东、龚锋、王宏峰、王佳、宁夏聚盛骏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宁夏牧羊人车饰品有限公司、徐惠祥、李惠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牧羊人车饰品有限公司、徐惠祥、李惠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牧羊人车饰品有限公司、徐惠祥、李惠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宁夏牧羊人车饰品有限公司、徐惠祥、李惠娟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春人 民 陪 审 员   毛珍兰人 民 陪 审 员   闫兰芳二○二一年九月六日法 官 助 理   梁晓培书  记  员   孙燕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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