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卉、陈学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22民初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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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2民初989号案件名称
殷卉、陈学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轮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殷卉;陈学贞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22民初989号 原告:殷卉,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告:陈学贞,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原告殷卉与被告陈学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殷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卉以其已与被告陈学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陈学贞已履行完所有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殷卉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卉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殷卉负担。 审判员 沙 鸿 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排日代姆喀斯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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