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春、袁立祥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恢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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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恢192号案件名称
吴建春、袁立祥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吴建春;袁立祥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春,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袁立祥,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执行人吴建春与被执行人袁立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204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19日,本院发起全国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无财产或无法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袁立祥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易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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