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南、房姑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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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909号案件名称
张南、房姑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南;房姑娘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9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南,男,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民,辽宁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姑娘,女,1989年6月21日生,汉族,现大连市甘井子区4。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南因与被上诉人房姑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南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08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804元,由上诉人张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艳波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高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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