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树支行、李永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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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673号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树支行、李永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树支行;李永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673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树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棠树乡西塘街道43号。负责人:王浩,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兰,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树支行与被告李永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由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树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戚应豪书 记 员 陶 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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