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永哲等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13财保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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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财保60号案件名称
大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永哲等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大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永哲;孙孝秦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财保60号申请人:大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华家屯镇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82479457R。法定代表人:陶兴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芳,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永哲,男,1966年3月4日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孙孝秦,女,1965年9月27日生,朝鲜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大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位于大连市金州区房产查封,价值30万元。申请人大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俱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永哲位于金州区的房产。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兴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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