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玉惠、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03民初40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民初4039号
  • 案件名称

    魏玉惠、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魏玉惠;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民初4039号原告:魏玉惠,女,汉族,1963年4月5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跃东。注册号:1309001000551。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玉惠诉被告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免交诉讼费。审判员 高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梦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