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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太仓金视窗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5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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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5795号
  • 案件名称

    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太仓金视窗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太仓金视窗网络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795号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206号9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1MDNX55。法定代表人:林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太仓金视窗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仓世纪广场财富商务大厦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8615265X。法定代表人:余权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金视窗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翊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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