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18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1833号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文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1833号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19号。负责人:李振国,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石家庄市高邑开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韩文峰,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石金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