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芹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91执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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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91执95号案件名称
王丽芹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丽芹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91执95号被执行人:王丽芹,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丽芹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皖1791刑初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丽芹逾期未履行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遂移送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丽芹银行存款43753.3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景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 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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