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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重丰、吕长虹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94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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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94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毕重丰、吕长虹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毕重丰;吕长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9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毕重丰,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吕长虹,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辽0602民初1506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吕长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毕重丰借款20000元,余款11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还清;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吕长虹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先后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对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投保了开设了银行账户和财付通支付账户,本院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划拨银行存款1570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在扣除执行费后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信息表示认可,并表示其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通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明*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胡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倩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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