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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佩文、仲晓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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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673号
  • 案件名称

    刘佩文、仲晓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佩文;仲晓民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刘佩文,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仲晓民,男,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磐石市。(2019)辽0211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仲晓民应付申请人刘佩文医疗费等损失2415.9元。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仲晓民发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211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子木执行员  田 艳执行员  王冉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秀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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