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05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054号之二案件名称
株洲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株洲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0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株洲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蒋建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江南路。法定代表人:邵宇斌。申请执行人株洲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株洲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凯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197.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宾 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沙湾市泽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生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076号 下一篇 刘佩文、仲晓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6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