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尔西丁、热西丁拖合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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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636号案件名称
玉山尔西丁、热西丁拖合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玉山尔西丁;热西丁拖合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636号申请人:玉山尔西丁,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热西丁拖合孙,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申请人玉山尔西丁诉被申请人热西丁拖合孙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8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玉山尔西丁提供了被申请人热西丁拖合孙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热西丁拖合孙名下价值2480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热西丁拖合孙名下位于库尔勒市房产的相关权证手续。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 二 〇二 一 年 九 月 五 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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