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佰优建筑装修有限公司、铁东区悦鑫沸腾美蛙餐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3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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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3600号案件名称
鞍山佰优建筑装修有限公司、铁东区悦鑫沸腾美蛙餐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鞍山佰优建筑装修有限公司;铁东区悦鑫沸腾美蛙餐厅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3600号原告:鞍山佰优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民北街9-S4号。法定代表人:杨春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铁东区悦鑫沸腾美蛙餐厅,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大道700号(华润置地广场万象汇L5层L507商铺)经营者:李可为,系该餐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铎,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鞍山佰优建筑装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铁东区悦鑫沸腾美蛙餐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鞍山佰优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鞍山佰优建筑装修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佰优建筑装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鞍山佰优建筑装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海龙人民陪审员 周桐印人民陪审员 张廷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苍 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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