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根深、陈亚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恢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恢4号
  • 案件名称

    刘根深、陈亚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根深;陈亚文;周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刘根深,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陈亚文,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周彦,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根深与被执行人陈亚文、周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根深与被执行人陈亚文、周彦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4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宾 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