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根深、陈亚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恢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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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恢4号案件名称
刘根深、陈亚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根深;陈亚文;周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刘根深,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陈亚文,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周彦,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根深与被执行人陈亚文、周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根深与被执行人陈亚文、周彦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4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宾 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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