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民委员会、何永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7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21民初1742号
  • 案件名称

    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民委员会、何永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望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民委员会;何永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民初1742号原告: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福,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何永顺,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原告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何永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望奎县先锋镇厢白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柏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宝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