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久虹铝膜有限公司、长春市楚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5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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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5386号案件名称
沈阳久虹铝膜有限公司、长春市楚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沈阳久虹铝膜有限公司;长春市楚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5386号申请人:沈阳久虹铝膜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金水街77号504。法定代表人:郭中峰,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王璐,均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春市楚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净水路4栋206室。法定代表人:马冲,系总经理申请人沈阳久虹铝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楚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37,814.9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楚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37,814.9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久虹铝膜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埜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邵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邢利利书 记 员 林艳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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