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平、贵州振希汽修服务中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3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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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3272号案件名称
徐平、贵州振希汽修服务中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平;贵州振希汽修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4执3272号徐平、贵州振希汽修服务中心:徐平与贵州振希汽修服务中心支付令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徐平的申请,依据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民督231号支付令,于2021年9月7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贵州振希汽修服务中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7565元、案件受理费79元,交纳执行费163元。被执行人贵州振希汽修服务中心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平自愿放弃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认可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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