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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丽雅与楚玲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3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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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3088号
  • 案件名称

    汪丽雅与楚玲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汪丽雅;楚玲玲;陈云飞
  • 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3088号原告:汪丽雅,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庆,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玲玲,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华,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飞,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华,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丽雅与被告楚玲玲、第三人陈**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汪丽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钱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丽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丽雅负担。审 判 员 陆晨曦法官助理 钱雯晴书 记 员 钱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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