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丽雅与楚玲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3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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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3088号案件名称
汪丽雅与楚玲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汪丽雅;楚玲玲;陈云飞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3088号原告:汪丽雅,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庆,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玲玲,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华,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飞,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华,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丽雅与被告楚玲玲、第三人陈**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汪丽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返还钱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丽雅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丽雅负担。审 判 员 陆晨曦法官助理 钱雯晴书 记 员 钱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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