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风军、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夏成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异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03执异23号案件名称
郁风军、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夏成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奎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郁风军;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夏成林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异23号申请执行人:郁风军,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94号5栋15层2单元1502室。 负责人:王红星。 被执行人:夏成林,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三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89号中京国际25层。 法定代表人:王红亮,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郁风军与被执行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分公司)、夏成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3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分公司、夏成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郁风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340,204.5元,执行费5,003元。 立案执行后,因未发现新疆分公司、夏成林名下有足额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郁风军于2021年6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追加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新疆分公司系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裁定如下: 追加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胥一康审判员 李新民审判员 杨多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