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荣月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58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5858号案件名称
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荣月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荣月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5858号原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甲村。法定代表人:董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97413855N。委托代理人:徐策,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荣月,性别:女,民族:满,个体车主,住址:辽宁省凤城市。原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荣月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琳独任审判,由于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荣月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荣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明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寒晖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郁风军、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夏成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3执异23号 下一篇 刘某、沈阳彤鹄峰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3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