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投机蜜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谭博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6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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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601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京文投机蜜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谭博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北京文投机蜜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谭博文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文投机蜜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龙婷,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谭博文。被执行人:谭博文,男,200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西省临猗县。申请执行人北京文投机蜜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谭博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9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文投机蜜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谭博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31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38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3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谭博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谭博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谭博文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谭博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谭博文下落及财产情况委托所在地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谭博文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及有价证券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谭博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谭博文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谭博文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谭博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传唤等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京文投机蜜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西安众仓集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谭博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6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建福二О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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