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冬冬、新疆慕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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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796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冬冬、新疆慕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冬冬;新疆慕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冬冬,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慕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南一巷50号驰达大厦1-2-23室。 法定代表人:高宗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冬冬与新疆慕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99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冬冬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7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帕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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