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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美、平南县兴华食品开发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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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558号
  • 案件名称

    陈家美、平南县兴华食品开发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家美;平南县兴华食品开发公司;罗远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陈家美,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平南县兴华食品开发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盆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5KWD5W8M。负责人:罗远林。被执行人:罗远林,男,194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家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平南县兴华食品开发公司、罗远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平南县兴华食品开发公司、罗远林返还购房款1173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733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882元及申请执行费166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平南县兴华食品开发公司、罗远林名下的财产情况,包括土地、房屋、车辆、存款、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平南县兴华食品开发公司、罗远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明被执行人罗远林是退休公职人员,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扣划被执行人罗远林的退休金来偿还本案债务。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罗远林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其可期待的退休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扣划被执行人罗远林的退休金收入来长期履行本案债务。因此,可以先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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