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知民初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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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知民初100号案件名称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10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辛店村金鑫电器商城。经营者:邢涛。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预收8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道富审 判 员 刘洪玉人民陪审员 李 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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