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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知民初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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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知民初100号
  • 案件名称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
  • 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100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辛店村金鑫电器商城。经营者:邢涛。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孟村回族自治县邢涛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预收8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道富审 判 员  刘洪玉人民陪审员  李 霓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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